顶角2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Dali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北京时间:2008-11-20
 
站内搜索
 
类别
关键字
 
   政策法规

本站访问计数:1023864

        政策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

 

有关纳税事项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76

 

20076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纳税人征收范围。为保证纳税人全面了解政策调整内容,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税额标准。根据市政府大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自20071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十等2.4元。各地区具体税额标准见大政发[2007]74号文件。

 

  二、关于纳税人范围。按照市政府大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同等级地段内内资企业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

 

  三、关于税款缴纳。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于89两个月份到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前三季度因调增税额标准而需要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补缴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2007101日起,纳税人应根据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即每年14710月份申报缴纳当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规定,按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大连
 

    会长信箱

版权所有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辽ICP备06016169号
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槐花大厦17楼6号 邮编:116021
电话:0411-84390438、84390238 传真:0411-84390265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