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角2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Dali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北京时间:2012-02-07
 
站内搜索
 
类别
关键字
 
   政策法规

本站访问计数:2042734

        综合信息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
2009年第46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97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独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规定参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9101日起施行。
 
        中国·大连
 

    会长信箱

版权所有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辽ICP备06016169号
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槐花大厦17楼6号 邮编:116021
电话:0411-84390438、84390238 传真:0411-84390265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