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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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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前 言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以及我市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扶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政策措施、政策解读汇编成册,供参考。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九年二月
目 录
政 策 文 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2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9)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73号
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大政发 [2008] 95号
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大政发 [2008] 96号
大连市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65项)
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9] 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来连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
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促进大连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政 策 解 读
《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服务大连经济发展
的若干意见》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鼓励外贸发展的有关政策问答
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中国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哪些扶持政策?
鼓励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支持政策?
中国加工贸易政策有哪些变化?
辽宁省鼓励外贸出口科技创新有哪些扶持资金?
海关关税调整基调是什么?
国家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有哪些政策?
中国支持哪些产品和技术进口?
中国对服务外包产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支持企业反倾销应诉有哪些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认真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
(一)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造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环境,以高于GDP增长与物价上涨之和约3至4个百分点的增长幅度作为2009年货币供应总量目标,争取全年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17%左右。密切监测流动性总量及分布变化,适当调减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停发3年期央行票据,降低1年期和3个月期央行票据发行频率。根据国内外形势适时适度调整货币政策操作。
(二)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贷款,力争2008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4万亿元以上。
(三)发挥市场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提高经济自我调节能力。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改进贴现利率形成机制,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四)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发展。加大对民生工程、“三农”、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增加扶贫贴息贷款投放规模。探索发展大学毕业生小额创业贷款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适当控制对一般加工业的贷款,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全面清理银行信贷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根据当前特殊时期需要,对《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适当调整。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将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优惠利率适用范围,扩大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允许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八)加大对产业转移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探索多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国内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
(九)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发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
(十)落实和出台有关信贷政策措施,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加大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股票市场运行,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适时推出创业板,逐步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
(十二)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尽快推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钢材、稻谷等商品期货新品种。
(十三)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积极鼓励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研究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完善债券市场发行规则与监管标准。
四、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
(十四)积极发展“三农”保险,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稳步发展与住房、汽车消费等相关的保险。积极发展建工险、工程险等业务,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做好灾后重建保险服务,支持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争,支持出口贸易。
(十五)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十六)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五、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七)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十八)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债券市场避险功能,稳步推进债券市场交易工具和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十九)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特别是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落实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
(二十一)创新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在进一步规范发展信贷资产重组、转让市场的基础上,允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发展以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等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适度分散信贷风险。
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简化手续,实现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为25%。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降低对外经济活动的汇率风险。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三)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增强现金供应的前瞻性,科学组织发行基金调拨,确保现金供应。配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财政补助资金范围,实现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确保各项财政支出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到位。优化进出口产品退税的国库业务流程,提高退税资金到账速度。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能力
(二十四)放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二十五)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防止信贷收缩。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对农户小额贷款、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实施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二十六)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增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部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等方面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
九、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风险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十七)完善国际金融危机监测及应对工作机制。密切监测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动态,研究风险的可能传播途径,及时对危机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跟踪和评估。高度关注国内金融市场流动性状况、金融机构流动性及资产负债变化。必要时启动应对预案,包括特别流动性支持、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对银行负债业务进行担保等,确保金融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二十九)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理顺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正确处理好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经济下行时避免盲目惜贷。切实提高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质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十)支持和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为改善金融服务创造良好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应在保护银行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处置抵贷资产、合法有序进行破产清算等方面营造有利环境。继续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促进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改善。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蔓延,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其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三)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完善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五)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六)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八)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四)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延长其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的时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加见习机会,维护就业权益。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五)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援助。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国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流动就业。
(十七)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区域合作。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
(十九)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十)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适应市场竞争能力作为解决推进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矛盾的关键环节,通过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
(二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他们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充实培训内容,采取长短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采取技工院校等中等职业院校扩招措施,推进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二)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
(二十三)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二十四)各地要积极落实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扶持力度,运用好现行政策妥善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五)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六)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共同克服暂时的就业困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的前提下,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
二○○九年二月三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
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二、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
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三、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四、外汇局应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简化手续,及时处理企业申请事项。同时,注重做好事后监督检查及相应的统计监测工作。
五、外汇局应在辖区内进一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外汇局、银行和企业的相关业务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及管理相关要求,为该项政策的有效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本通知适用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支机构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大政发〔2008〕95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基础上,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1.2009年,市财政安排10亿元,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依产业导向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创业基地建设、服务外包、节能环保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市财政局落实)
2.鼓励园区产业发展,市县两级政府出资2亿元,用于“五点一线”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贴息补助。(市财政局落实)
3.对中小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300万元奖励。对新建、改建、扩建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按实际投资的5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市科技局、质监局落实)
4.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财政局落实)
二、税收优惠政策
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按规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
6.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落实)
7.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落实)
8.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市国税局落实)
9.中小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市国税局落实)
10.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同时,其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折旧年限最短为3年。到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市国税局落实)
11.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市国税局落实)
12.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试生产期内,除按规定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其余应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市国税局落实)
13.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规定,兑现纺织品、服装、塑料制品、家具等轻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对出口前100强企业实行跟踪服务,优先安排退税额度。(市国税局落实)
三、融资支持政策
14.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银行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按1‰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当年新增租赁额的1‰予以补贴;银行机构以融资保险、信托、债券方式帮助小企业融资的,按当年新增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向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经审定,按当年投资额的1%予以补贴。(市政府金融办落实)
15.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可享受改制补贴20万元、申报补贴100万元和发行补贴100万元;高新园区企业进入全国代办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享受企业改制补贴和50%的申报上市补贴;纳入上市培育计划的中小企业还贷困难的,可从上市企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过桥资金支持。(市政府金融办落实)
16.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机构,两年内新设5家村镇银行和20家小额贷款公司,形成40亿元的小额贷款能力。(市政府金融办落实)
17.完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对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按1%予以补贴;鼓励联保、互保、共保,允许中小企业股权、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等的质押。(市政府金融办、经委落实)
四、减轻企业负担
18.保障中小企业从事加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用地,降低招拍挂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中小企业用地一般按20%收取竞买保证金。采取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减少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土地抵押登记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免50%。(市国土房屋局落实)
19.在执行财政部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省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我市再停止征收14项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减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以收费为目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行为。(市政府法制办落实)
20.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市工商局落实)
21.对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实行年度检验备案制,免收年度检验费。(市工商局落实)
22.企业分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其中需要前置审批的,由分公司办理即可。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免于登记;企业要求登记的,也可按分支机构办理登记。(市工商局落实)
23.鼓励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企业孵化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孵化器,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业和仓储物流业的发展,免收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附加费和仓储管理费。(市交通局、港口口岸局落实)
24.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费和验照费。(市工商局落实)
25.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中小企业,经审批后,2009年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2009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市劳动保障局落实)
五、优化服务环境
26.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以单一货币出资且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在设立登记或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出具银行的出资证明即可。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于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可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对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只要满足新增部分注册资本货币比例达到30%或者累计注册资本的货币比例达到30%,即可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市工商局落实)
27.对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对拥有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市工商局落实)
28.加强中小企业所需水、电、气的调配,努力保证供应。(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水务局和大连电业局落实)
29.进一步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全面清理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外,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要简化手续,集中办理。(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
30.按照“简化手续、限时办理、网上审批、超时默许”的原则,优化行政审批服务。除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事项外,涉及企业的所有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安排进入,建立健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体系。凡企业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按规定即收即办;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一次办结。对违反规定故意妨碍、拖延企业正常审批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落实)
以上各项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中央及省明确继续执行的除外。
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大政发〔2008〕9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的部署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7号),抓住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历史机遇,加快构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为大连率先全面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第一条设立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各项补贴和奖励。
第二条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及各类金融机构落户大连。对在我市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
对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注册资本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业务管辖范围覆盖环渤海经济圈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地区的,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业务管辖范围覆盖辽宁省内的,奖励100万元。
对在我市设立分行、分公司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总部或区域性管理总部投资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
新设金融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3年内按实际征收的契税、房产税额给予补贴。
第四条对新设立的金融总部或区域性管理总部,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补贴。
第五条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区域性管理总部正职待遇高管人员,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安家费补贴。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对贷款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0.1‰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支农信贷投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当年新增涉农贷款按增长额给予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实施为期3年的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综合运用信贷、保险、信托、基金、上市融资、股权投资、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各类融资工具,有效引导金融资金、民间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具体奖励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式就业。对于完成当年发放任务的金融机构,按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条设立金融创新奖。对在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成果显著,以及在引入金融机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专项资金管理及各项补贴、奖励的申报、审核、评定和批准等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各项奖励、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暂定3年。1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夏德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65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大连市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只剩下60项。至此,大连市成为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最少的城市之一。
大连市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共65项)
一、 取消项目(22项)
公安部门(3项)
查询户籍证明工本费
外来人员登记簿工本费
车辆管理费
卫生部门(4项)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新、改建工程)
渔港船舶检疫费
体检人员照相费
健康证工本费
劳动保障部门(1项)
医疗保险卡、证、册工本费
交通部门(5项)
普货运单工本费
集装箱运输运单工本费
运单领购证工本费
车辆技术档案工本费
安全行车日志工本费
农业部门(1项)
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商业部门(2项)
酒类商品许可证工本费
酒类商品许可证年检费
国土房屋部门(1项)
公有住房租赁证书工本费
建设、规划部门(4项)
农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工本费)
农民房屋确权费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建材产品质量检验费
教育部门(1项)
成人高校抽考费
二、停止征收项目(43项)
公安部门(1项)
户口簿工本费
工商部门(6项)
年检费(内资企业)
年检费(外资企业)
年检费(个体工商户)
补、换发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内资企业)
补、换发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外资企业)
补、换发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个体工商户)
税务部门(1项)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人防部门(1项)
人防工程施工费(四项费)
人事、卫生等相关部门(6项)
个人求职登记表成本费
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
单位接收推荐人才服务费
出国政审收费
联合招聘、招考收费
委托人才流动中心招聘、招考收费
文化部门(1项)
借阅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1项)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
交通部门(2项)
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教练车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6项)
农机驾驶员考试费
农机号牌工本费
农机检验费
农机登记证工本费
农机行驶证工本费
农机驾驶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4项)
绿化费
森林植物检疫费(产地检疫费)
森林植物检疫费(调运检疫)
木质包装品药物处理费
质监部门(5项)
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费
计量检定员资格考核费
计量检定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计量授权考核费
计量授权证书工本费
国土房屋部门(2项)
征地管理费
土地登记费
教育部门(7项)
普通中专招生录取费
普通中专计算机水平测试费
初中毕业生升学报名考试费
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加试费
中考查分手续费
高考查分手续费
办理考试成绩证明手续费
大连市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60项)
公安部门(7项)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机动车安全检验费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
外国人签证费、证件费
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法院(1项)
诉讼费
仲裁委(1项)
仲裁收费
财政部门(1项)
收费票据工本费
税务部门(1项)
税务发票工本费
工商部门(2项)
企业注册登记费(含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含变更登记费)
质监部门(4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计量检定收费
锅炉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
气象部门(1项)
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
劳动保障部门(1项)
职业技能鉴定费
卫生部门(2项)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
卫生检验收费
计划生育部门(1项)
社会抚养费
民政部门(1项)
殡葬收费
人事部门(3项)
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费
人事考试收费(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收费)
药监部门(1项)
药品检验费
农业部门(1项)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含消毒费)
林业部门(1项)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安监部门(1项)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
交通部门(2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费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文化部门(1项)
图书超期使用和损坏赔偿费
信息产业部门(1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城建部门(5项)
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占道费
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垃圾排放管理费
居民卫生费
环保部门(2项)
排污费
环境监测服务费
水务部门(5项)
水资源费
水土流失防治补偿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
占河费
清淤费
海洋渔业部门(1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含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费)
国土房屋部门(5项)
占地费
耕地开垦费
土地复垦费
土地闲置费
房屋登记费
人防部门(3项)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
工事使用费
外事部门(2项)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签证代办费
教育部门(5项)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成人高校招收考试收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
社会考试收费
学费、宿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
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用人单位和就业的影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9号)要求,现就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
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全面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正确理解、履行和享有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权利,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工资浮动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与职工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共渡难关。
国有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2009年底前,市属国有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裁减人员应在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民营等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
严禁用人单位大规模和违规裁减人员,侵害劳动者权益。因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确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4种情形裁减人员的,必须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资金不落实以及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不能裁减人员。
二、依法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应依法裁减人员。除《劳动合同法》明确的6类人员不得裁减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上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以及外地驻连机构和驻连部队所属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凡未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用人单位非法裁减的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非法裁减人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鼓励用人单位不裁减人员
积极鼓励用人单位不裁减人员。对稳定就业岗位没有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的经营困难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经认定的困难企业,2009年内,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以及在岗培训资金补贴等。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至2009年年底)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把握,科学确认。
四、建立组织落实责任制
建立严格的裁减人员统计报告制度。从2009年1月起,在全市建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以下用人单位裁员和拟裁员情况的统计,经当地政府确认后,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等部门负责各行业管理企业裁员和拟裁员情况的统计报告。统计报告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将统计汇总情况报市政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台帐,及时登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及时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情况通报工会、企业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对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拖欠劳动者各项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格查处。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依法维权工作力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预警、保障、监督长效机制,强化职代会作用,积极指导基层工会和劳动者对裁减人员提出合理意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帮助职工维权。
各级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做好用人单位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工作,使经营者了解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减薪或少减薪;鼓励其依靠技术革新、开拓市场,与职工共同渡过暂时的困难。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会及企业组织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布署上来,把帮助用人单位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相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联系,相互协作,建立和健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网络平台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停产、关闭、半停产、限产和企业人员逃逸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平稳较快地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六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来连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鼓励来连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大连市鼓励来连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规定
为更好地聚集科技创新资源,鼓励中外组织和个人来连设立科技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的研发机构是指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以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为主要业务,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来连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经市科技局与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后,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研发机构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外,也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对我市重点产业具有重要影响、带动作用明显的研发机构发展。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及技术执法机构等来连创办研发机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与大连市共建研发机构。对来连新建的研发机构,其申报的科技研发项目,科技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四条 对研发机构进口的设备、备件、样品等,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准后,采取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模式,优先通检、通关。
第五条 研发机构的外籍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等。
第六条 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按照我市现行人才引进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调转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七条 研发机构申请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资助政策。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及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所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其实验室、试验基地可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研发机构的实验室、试验基地为本市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一定的经费支持。
跨国公司投资研发机构为其研发产品进行的市场测试,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口并销售其母公司的同类产品。
第九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市重大科研项目信息和产业指南,鼓励研发机构通过竞标、投标方式承接各级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委托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 研发机构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奖项的评审及评奖。对为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资研发机构有关人员,可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予以表彰。外籍人员可被授予市政府对外国专家的最高奖项—星海友谊奖。
第十一条 与研发机构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在连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
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为促进大连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依据《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中介机构包括:科技咨询与信息服务,技术交易,科技企业孵化,生产力促进,技术转移和推广,专业技术培训,农业技术推广,创业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科技类行业或专业协会(学会)等机构。
第二条 根据《条例》要求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备案与界定。主营业务为科技中介服务或科技中介服务年收入占年总收入50%以上的科技中介机构,享受《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三条 根据《条例》设立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为:
(一)扶持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大连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实施后能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二)资助方式
1.无偿资助:对为高新技术产业、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科技中介项目给予一定的无偿资助。
2.奖励:对在科技中介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及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条件另行制定。
各区市县、先导区也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设立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对市支持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匹配。
第四条 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198号)规定的,可以按照该文件规定申请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科技信息等服务的非营利科技中介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标准化水平,增强科技中介机构市场化、国际化的适应能力。
第七条 建立健全大连市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发挥其在行业中的组织指导、行业自律、资源共享等作用。
第八条 依托行业协会建立科技中介机构信誉评价体系,完善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行业协会每年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规模、服务质量、社会知名度和用户满意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教师离岗创办或进入科技中介机构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公职2年。2年期满后重新进入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条 开展科技中介人才培训,鼓励优秀从业人员出国培训,提高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鼓励与国内科技中介机构进行人才交流与合作,同时通过政府及民间多种途径,加强与国外知名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交流与合作,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集群化发展。入驻高新园区和中科院大连科技创新园的科技中介机构,享受高新园区、中科院大连创新园关于科技中介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投融资类中介机构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资企业,可按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海关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政策。A类企业实行保证金台帐“空转”,B类企业涉及限制类商品的实行50%“实转”台帐,C类实行100%“实转”台帐管理。
自2009年开始,纺织品国际贸易应遵循自由贸易原则,我国不再对输美、输欧纺织品实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也不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企业出口纺织品,海关将不再验核临时出口许可证。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大连关区范围内取消货物进出口证明书和所有海关单证收费。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2009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2009年12月31日前,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费用(含品质检验、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费、签发证(单)费、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收费)降低30%。降低收费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范围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61、62章全部编码。
对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模式,变口岸、内地两道关口为一道关口,变两次收费为一次收费,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市场准入职能,
服务大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针对我市当前经济发展现状以及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服务大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本次工商部门制定的新政策,在深加工上下足了工夫,重点在法律、行政法规不明确而企业实际需求较强以及提高效能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解决了一些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于企业中的疑难问题,在应对金融危机给我市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利用新政策,现对新出台的39条优惠政策中的重点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拓宽投融资渠道,激活沉睡资本
第15条:对已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股本的,根据企业申请可以办理发起人变更登记。
第16条: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免收登记费用。
第17条:积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做好工商登记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涉农区(市、县)的行政区划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
市工商局在日常登记工作中了解到,很多企业特别是制造类的企业拥有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但按照原来的相关法律规定这只能占到注册资本的20%。如何让手中现有的资本成为一种可利用的资本盘活?“39条”进一步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限制,首次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经过资产评估作价,可作为股东的注册资本投入公司,其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而一些已运作很多年的老企业在改制,或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成立新公司时,由于多年来已形成稳定的现金流,注册资本中就可不必重新投入货币。另外,在有限公司欲扩大规模,增加注册资本时,按原规定新增部分的货币资本要占到30%,“39条”中规定,原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可累计,原注册资本与新增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加在一起达到总资本的30%就可办理变更登记。这就让更多盘活的资本更快步地流入市场,并运作起来,解决了一些企业在发展、扩大经营规模时货币资金不足的难题,还可吸收更多拥有专利技术的合作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资金紧张等困难,市工商部门一方面用好用活各项政策,另一方面积极支持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中介机构发展。为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服务渠道,该局首次对《公司法》中没有明确提出的一些规定予以突破,比如为利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确权,方便其流转,规定对已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股本的,根据企业申请,可以办理发起人变更登记,满足了很多企业的实际需求,解决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体系不完善,一旦转让股份无法确权的问题。再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服务区域所需的行业特殊要求,“39条”突破了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北三市、长海的此类公司名称中以具体行政区名标明其经营服务区域,如大连市瓦房店××小额贷款公司。
放宽集团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做大
第14条:支持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或冠“辽宁”名称。
按国家规定,若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要有5000万元注册资本,并设5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总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现在在大连,你有2000万元就可以组建企业集团了。“39条”放宽了企业集团登记条件,规定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都可申请办理企业集团。该局负责人表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让一些有志发展的企业尽快做大做强。
对拥有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条件更为优惠,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即可。
新规中还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限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允许企业将“大连”或“大连市”放在名称中间并加上括号;允许企业在名称字号中加隔号。凡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公司制企业,其名称中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也可以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支持企业在名称前取消行政区划,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进行保护。
放宽核定限制,简化登记程序
第8条:分公司登记时,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其中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分公司办理。
第34条: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免予办理登记;企业要求登记的,可按分支机构办理,经营范围核定为“为隶属企业提供咨询联络”。
我市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近年来一再简化,时限不断缩短。此次“39条”在这方面的突破主要是在原有名称核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登记时限分别为1、3、5个工作日办照时限的基础上,此次又将设立登记由5天改为3天,更加方便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快速进入。以单一货币出资的企业,在设立登记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时,用银行出资证明代替验资报告的标准由原来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提高到现在的500万元。
另外,在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方面进一步放宽了限制,简化了环节和程序,便于企业灵活经营,扩大经营自主权。本次规定对于经营种类较多的商贸型企业,允许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国内一般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行业许可后方可经营)”,这就使得相关企业在增加或转换经营项目时,不需要再办理相关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经营成本。以前分公司增项时必须先由母公司增项后才可,而现在新规定中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可以超出母公司了。
经营与经营条件、环境没有太大关系的音像制品、图书等项目的连锁店时,总部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确可在批准机关辖区内设立连锁分店的,在相应区域内设立的连锁门店不需再办理经营项目批准手续。而经总部同意,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允许其名称中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和“连锁”字样。同时,还允许个体工商户开展连锁经营,只要经总店同意,均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
外企准入又放宽,助力招商引资
第13条:授予旅顺口、金州、保税区、高新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分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受理权。
第21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个别股东因注销、自行解散等原因丧失主体资格,股权难以妥善处置的,如果该企业能够正常经营且其他合资合作人无异议,审批机关同意继续经营的,允许维持现状。
“39条”意见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登记手续等方面有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外国(地区)投资者在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到大连投资办新公司的,凭原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已收取公证、认证原件的证明和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在1年内再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手续或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时,不用重新办理公证和认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英文字号,以利于吸引外资。
按相关规定,企业设立后6个月不经营的,可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新规定中明确,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在合资合作期间,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只对外企投资的,为了保证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投资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登记手续也更加简化,这次下放了外商投资企业核名和初审权,避免了企业往来奔波之苦。
支持就业再就业,拓宽准入通道
第32条:对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业专业人才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登记。
“39条”有针对性地推出了一些关于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就业再就业方面的新规定。特别是在支持就业方面,规定了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费和验照费。
对于企业改制,新规允许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再次改制,且无论新设立企业还是改制企业,只要产权清晰的,都可直接登记。同时还规定:允许企业改制沿用原来的名称,对没有字号等不规范的企业名称可使用三年,期满后重新规范,但原名称中有主管部门字样的不得继续使用。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在原名称中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而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净资产中已包含所属企业的,所属企业再改制时可免予审批。而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由原企业净资产构成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验资证明;在改制中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免予提交完税证明;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房屋使用证明。
放宽准入与盯紧退出
第37条:对不办理注销登记,非法退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将被记入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限制其再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38条: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债务依法全部实现转移或法院裁定破产前,不得办理注销登记。
第39条: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这三条是“39条”规定中唯一不是“松绑”而是加强管理的内容。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过去在准入方面限制得很死,但在市场退出机制上一直管得不够,造成很多企业说不干就不干了,也为非法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此次重申非法退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许再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非法转移财产。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59条。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为了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共计八章133条。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对比
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框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逐条逐项细化,明确了重要概念、重大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重要概念,如实际管理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重大政策,具体包括: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办法,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范围、优惠方式和优惠管理办法等;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具体包括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交易调整、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围、标准和具体办法,纳税地点,预缴税和汇算清缴方法,纳税申报期限,货币折算等。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国发〔2007〕39号)
未开展业务的企业注销要办理所得税汇算
<税法>第53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软件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个人独资企业应到地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应在地税申报缴税,其他新办企业均需要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交纳的五险一金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于是,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对于保障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为了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尽快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特别是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测算,此项改革国家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此次增值税条例修订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
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和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此次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订主要坚持了三项原则:
一是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三是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三、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四、此次改革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哪些具体措施?
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
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鼓励外贸发展的有关政策问答
一、目前,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为鼓励各类企业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从2008年8月1起,我国先后4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涉及到4,000多种商品,主要包括:
1、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4%;
2、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9%;
3、部分模具、玻璃器皿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4、部分水产品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5、箱包、鞋、帽、家具等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6、部分化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7、摩托车等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4%;
8、缝纫机等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4%;
9、工业机器人等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7%。
二、目前,中国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哪些扶持政策?
对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国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扶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1、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团体)项目,每个标准展位费按不超过20,000元,每增加一个展位增加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0元;
2、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用,按照7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企业进行产品认证项目的认证费用,按照70%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费,最高标准为100,000元,其他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最高标准为20,000元;
4、企业参加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产品或企业宣传材料、光盘翻译及制作费用,按照7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0元;
5、企业创建网站的设计、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按照7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0元;
6、企业进行境外广告商标注册项目,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境外发布宣传广告的广告费最高不超过50,000元,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最高不超过20,000元;
7、企业参加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对进行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等费用,按照7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
8、企业参加国际市场分析项目的国际市场分析、策划费用,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均按照7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标准;
9、企业参加境外投(议)标项目的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按照7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考察及调研交通费与参加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标准一致;
10、各级主管部门择优选择项目组织单位,统一对中小企业进行进行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伙计市场方法等内容进行培训的会务费(不包括各类研讨会、论坛和境外培训)按照7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1、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项目的认证费用,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目前,鼓励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支持政策?
为鼓励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效降低企业收汇风险,对符合“信保扶持资金”条件的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资助。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按照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保费,予以50%的资助;
2、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出口行业,如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农产品、国家和省出口名牌产品的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县属外贸企业,予以55%的资助;
3、对通过海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带动的出口业务,按照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保费,予以10%的资助。
4、该扶持政策的执行期暂定为1年。
四、目前,中国加工贸易政策有哪些变化?
国家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了多次调整。2008年,全国共有2,247个十位海关编码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1,816个十位海关编码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从2009年2月1日起,国家对加工贸易目录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
1、取消了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家具等1,747个十位海关编码的商品加工贸易出口限制,从事以上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的A类和B类企业不再缴纳保证金,C类企业也不再全额缴纳保证金,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减至500个商品编码;
2、将铜矿砂及其精矿等6个十位海关编码的进口商品,非合金制铝条,非合金制铝型材、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铝合金丝等21个十位海关编码的出口商品,共计27个十位编码的商品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剔除,允许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减至1,789个十位商品编码。
五、目前,辽宁省鼓励外贸出口科技创新有哪些扶持资金?
2008年1月1日,辽宁省财政投入7,000万元设立外贸出口科技创新扶持资金。该项资金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出口结构调整方向的出口产品及出口名牌产品。该项政策的执行期暂定为1年。
六、今年,海关关税调整基调是什么?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对67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同时以暂定税率形式征收相关产品出口关税,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基本履行完毕加入世贸组织的降税承诺,关税总水平由加入世贸组织时的15.3%降至目前的9.8%。主要包括:
1、对动物饲料、农药中间体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茶叶采摘机等农用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2、取消豆饼、猪肉、印楝油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为最惠国税率;
3、对液晶显示板用偏振片等部分电子、化工、信息技术产品原料,空调用无级变速压缩机等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4、对硒、燃料油、电解铜、钽废碎料等能源资源类产品,甘油、石脑油等基础性原材料,风力发电设备关键件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备及零部件继续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5、煤炭、燃料油、石料等资源能源类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6、喷气织机、自动络筒机、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等先进工农业设备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7、疫苗、无障碍升降机、陶瓷等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及部分家居生活用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8、继续对进口天然橡胶实施选择税。
七、目前,国家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有哪些政策?
为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国家设立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
1、公共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汽车等出口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等。支持在汽车、机床等重点领域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2、共性技术研发。支持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强节能、环保型产品的开发。
专项资金的申请可由企业、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等出口基地、中介组织单独或联合按项目类别申请。专项资金实行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50%,安排给单个企业项目的资助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安排给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中介组织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八、目前,中国支持哪些产品和技术进口?
为积极扩大国内短缺的资源类产品、技术类产品进口,国家设立了进口贴息资金,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主要支持的内容包括:
1、鼓励引进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装备设计制造技术、农林类先进技术,国家批准或核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引进的先进技术;
2、鼓励进口目前国内尚不能自行研发制造,国民经济各领域急需的重要装备;
3、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4、资源性产品、原材料。
进口贴息的计算标准为:
1、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2、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3、国家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九、目前,中国对服务外包产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为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国家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公共平台建设及企业发展,降低服务外包人才定制培训的成本。支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从2007年9月1日起,每新录用1名大学生(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2、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从2007年9月1日起,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3、对2007年9月以后取得“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称号“的服务外包承接地有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支持;
4、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自2008年l月1日以来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O)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的资金支持。
十、目前,支持企业反倾销应诉有哪些政策?
为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给予如下支持:
1、新立案件资助比例不超过应付律师费用总额的20%-30%,对于国外反倾销调查当局明确拒绝给我方分别税率的案件的资助比例最高为40%,新立案件资助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行政复审案件资助比例不超过应支付律师费用总额的30%,日落复审案件的资助比例最高为50%,复审案件的资助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为执行以商会、协会及有关单位名义签订的价格承担协议和中止协议,资助资金不超过律师费用的30%,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相关参考文件
1、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服务大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工商〔200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8、《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
9、《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
10、《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流〔2008〕6025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20、121号
12、《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财发〔2007〕291号)
13、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
14、《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
15、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140号)
16、《大连市公平贸易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大财流〔2004〕341号)
17、大连市“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新政策和新措施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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