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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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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重要法律法规10月1日施行2009年10月1日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一批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正式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与企业、企业员工密切相关,将为其提供保障与便利。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条例》指出,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条例》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条例》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0月1日施行。
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今后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新修订的《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作了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专章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等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条例》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条例》要求,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在内容上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依照规定条件及审批程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和细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的具体内容;二是明确了“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体内容;三是明确了关于“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的规定。根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不同需要,《办法》分别从经营网络、运递能力、处理场所、设备设施、信息网络、人员资格等方面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服务能力作出了规定。
《办法》还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工商、海关、统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法》体现了市场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及便利高效的原则。《办法》在赋予快递企业合法身份的基础上,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依法保护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快递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法》明确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三类许可的条件,尤其突出了对服务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部分快递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但暂时未能达到许可条件的现实情况,《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邮政法》公布前已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允许其在一年过渡期间继续经营。过渡期结束后,仍达不到条件的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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