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劳部发[1996]29号。执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