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规定
(1988年11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8〕216号文件发布;根据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企业驻连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及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的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包括驻连机构内从业的中、外籍人员及家属,均应
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和
服务工作。
第四条 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及从业的中、外籍人员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地维护经济、
技术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大连地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在接到批准书或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后的十日内,持有
关证件(副本或影印件)向大连市公安局申请登记,领取驻在登记簿。
变更登记项目,须在三日内持登记簿和有关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撤销机构或暂时停办的,须
持有关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交回驻在登记簿。
第六条 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办公地点及从业的外国人住所,须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不利于安全管理
的,应在限期内迁至允许设立的安全地区。
第七条 外国企业驻连机构的专用印章,须经公交机关审查登记。未经审查登记,不得刻制或启用。
第八条 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内从业的外国人及家属,应在入境后十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外
国企业驻连机构内从业的华侨、港澳台胞及家属,应在入境后十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证件。
办理居留证件,须交验护照有效签证、健康证明、居留事由证件,填写居留申请单和提供两张本人(半
身、二寸)近期照片。
办理暂住证件,须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健康证明、暂住事由证明,填写暂住申请单和提供两张本人(半
身、二寸)近期照片。
因故变更居留、暂住事项的,须及时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延长居留、暂住期的,须在居留、暂住期满前办
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内从业的外国人及家属,在居留期间前往不开放地区旅行的,须经公安机关批
准,发给旅行证;临时出境的,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患传染性疾病的,须按公安机关和卫
生检疫部门的意见
提前出境。
第十条 外国企业驻连机构聘雇无居留证明的外国人、外国留学生和华侨、港澳台人员,须经市劳动部门
批准,并持就业许可证和有关证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身份和居留证明;聘雇中国职工的,须持户口簿和有
关证件,向公安机
关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内及从业的外国人住所内,留宿外国人和中国人,须持住宿人护照或有关证
件,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
逐出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在大连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独资企业)中从业的外
国人和华侨、港澳台人员。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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